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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宅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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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3日 点击数:
 
根据今日截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今后住宅小区把住宅楼一楼另辟出来开士多、发廊的情况,可能要成“绝响”。

  日前,广州市规划局负责人对《草案》作出完整解读,记者了解到,以后除了旧城规划确定的传统商业街区,住宅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含饮食业)用房。

  商业配套将独立成栋

  广州规划局副局长李绍权、政策法规与监督检察处处长詹树柏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他们表示,叫停商住楼,并不等于商业配套就不方便。 
 

  根据《草案》第二十一条限定,除旧城规划确定的传统商业街区外,住宅裙楼不得设置商业(含饮食业)用房。但同时为保障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该条还明确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同时明确“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与规划地块的住宅首期工程同步报建、同步验收,或者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报建、建设和验收。”

  这就是说,在新建的住宅小区里,住宅楼和超市、发廊、药店等公共服务设施,将同步规划建设并投入使用。但是,住宅楼的一层将不设置商务设施,以保证居民住得既安静、又方便。

  市民质疑实施有困难

  有市民提出,让开发商专门辟一块地来做配套,并不可行。“开发商高价买地,巴不得房子越高越好、套数越多越好;一个几千人的小区,商业需求不算大,最多也就养活几家店,同样一块地,开发商难道愿意建三层小楼、而不是高层住宅?他们肯定觉得不抵!政府出于好心,但可能到了开发商那里,就会变成绕着弯子想尽办法,索性不做配套。”

  有关人士表示,到底哪些小区允许商住,哪些小区禁止商住,进一步的界定细规尚未出台,目前只是对《草案》公众咨询,可以肯定的是,“以后住宅区出现裙楼的机会比较小了,而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服务、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都相对地独立设置,独立成栋,不再‘藏’在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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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并未禁死“住改商”

  将在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同时,对于“住改商”、“商改住”,《条例》也未一刀切地禁止。规定如果业主确实需要改变房屋用途,例如因下岗再就业需要将住房改为商铺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后,就可以将住房改为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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