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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纳税人因停产停业致土地闲置可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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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3日 点击数:
 
房产税等减免政策有新调整:因停产致土地闲置可减税

  日前,省地税发出相关通知,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通知中六种情形(见链接)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可获减免税六情形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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