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008试行版)
编号:
温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2008试行版)
卖方
买方
制订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说 明
1、本合同(2008试行版)文本,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和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但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的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
5、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合同内容真实、无误。
温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 地址 ,联系电话 ;
共有权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地址 ,联系电话 ;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
乙方(买方):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地址 ,联系电话: ;
共有权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地址 ,联系电话 ;
代理人: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土地性质为 。该房屋转让时,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物业维修资金帐户及余额一并转让,房屋装修及设施一并转让。
(二)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明确并享有完全的产权,四至清楚,房屋基本情况与房屋所有权证相符,所有权没有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利主张、纠纷或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该房屋的抵押情况 ,租赁情况 。
(四)其他情况 。
第二条 房屋出售价格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每平方米 元,总房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包括房屋设备设施及物品有 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二)该房屋交易契税由乙方承担,营业税及附加由 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 承担,印花税由 方承担,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税由 方承担,房产交易费由 方承担,登记费由 方承担,其他税、费由 方承担。
第三条 定金
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定金计 元,继续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结算时计入房价款。
第四条 付款方式
房价款支付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一)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机构划转房价款的,在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之前,乙方应当把总房价款(减除已支付的定金)计 元存入或划转到托管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按照《温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后,办理购房款转入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当交易不成功时,办理购房款转入乙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自行交割: 。
(三)其他方式: 。
第五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前,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
(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甲、乙双方各自准备好申请该房屋转移登记所需要提交的相关证件和材料,于 年 月 日前,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
(一)甲乙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前交付该房屋。甲方将该房屋及钥匙、 等需移交的物品于 年 月 日前移交给乙方。移交以前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物业费、宽带费等)由甲方承担,移交以后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的户籍应当在该房屋移交之前迁出。
(三)其他约定: 。
第七条 佣金支付
(一)佣金支付时间的约定按以下第 种执行:
1、甲、乙双方约定在申请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支付全部佣金。
2、约定在 支付全部佣金。
(二)甲方应当支付成交额的 %计 元人民币的佣金;乙方应当支付成交额的 %计 元人民币的佣金。
(三)甲、乙方因一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由违约方支付甲、乙双方的全部佣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因一方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的约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即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四)甲方违约的,应当加倍返还定金;乙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五)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一) 。
(二) 。
(三) 。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机构、房屋登记机构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中介机构(盖章): 地址: 。
房地产经纪人: ,资格证书号: 电话: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