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存量房买卖预定协议书(2008试行版)
编号:
温州市存量房买卖预定协议书
(2008试行版)
卖方:
买方:
制订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温州市存量房买卖预定协议书
(试行版)
甲方(卖方):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 共有权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 甲方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 乙方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房地产经纪机构):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 经纪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证书号 。
第一条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拟出售的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规划设计用途为_______;土地性质为__ _ 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 _ ____。
该房屋装修及设施有 。
该房屋租约现状 。
该房屋抵押现状 。
其他 。
第三条 房屋成交价格为每平方米 元,总房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 );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第四条 房价款支付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一)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机构划转;
(二)自行交割: ;
(三)其他方式: 。
第五条该房屋交易契税由乙方承担,营业税及附加由 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 方承担,印花税由 方承担,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税由 方承担,房产交易费由 方承担,登记费由 方承担,其他税、费由 方承担。
第六条 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购买该房屋之定金 元人民币(大写: ),买卖合同签订后已支付的定金转为买卖合同的定金。
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签订《温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乙方逾期或拒绝签订《温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将视为违约,本协议停止执行,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逾期或拒绝签订《温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将视为违约,本协议停止执行,甲方加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份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八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总房价 %作为佣金,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总房价 %作为佣金。丙方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提供的服务。
(一)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不超过买方应交佣金的百分之二十)。如买卖双方未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则此款项作为丙方必要费用无需退还,因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二)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向丙方支付人民币 元(小写: 元)(不超过买方应交佣金的百分之二十)。如买卖双方未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则此款项作为丙方必要费用无需退还,因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三)如买卖双方最终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则丙方所收取的款项充抵买卖双方应当支付的佣金。
(四)因甲方过错或违约,致买卖双方未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丙方应将向乙方所收取的必要费用返还后,可要求甲方赔偿。
(五)因乙方过错或违约,致买卖双方未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丙方应将向甲方所收取的必要费用返还后,可要求乙方赔偿。
第九条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其他约定:
。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字当日起生效,甲、乙、丙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