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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认购”属无效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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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4日 点击数:
 

    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内部认购”。一般来说,开发商同意“内部认购”的原因大致如下:

  一、开发商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无法确定,担心投资上出现偏差,因此在项目尚未启动或者刚刚启动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认购为由投石问路,来确定市场的需求情况,并赢得部分启动资金。

  二、一些发展商通过该行为,造成一种似乎不预先认购,等到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就难到买到的假象,以加快销售。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签订的认购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可能产生的结果如下:
   (一) 开发商如期开发该项目,并取得预售许可证,双方签正式预售合同,无任何纠纷;
   (二) 开发商如期开发该项目并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将已被认购的房屋又预售给其他人,先签订认购书的购房者只能请求返还所交房款,返还房款顺利则罢,否则,只能以诉讼或仲裁来解决。 
   (三) 开发商不能如期开发该项目,则只能请示返还房款。
  可见,在无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认购书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难以起到认购的作用,并有较大的风险要承担。另外,房产市场发展到今天,如果遇见仍以这种形式预订、认购商品房的发展商,则应该提醒购房者务必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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